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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下乡刷墙”
上市公司绝不能一退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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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绝不能一退了之

■“领”悟市道

在两年前的退市改革未见明显实效之后,中国证监会7月4日再度启动新一轮改革,期待完善股市退出机制。新版退市制度方案拓展了主动退市方式,为有主动退市需求的公司提供多样化的路径选择,同时引入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对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市场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的公司,证监会将予以强制退市。

从1993年《公司法》确立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到2005年修改后的《证券法》将退市决定权从证监会转交给证券交易所,此后,退市制度不断改革,退市规则不断完善。

然而,退市效果并不理想。自2001年首次出现上市公司退市情况以来,至今共有78家退市。退市情形规定不全面、退市指标不合理、退市后安排不配套、中小投资者保护不够及执法不力等问题长期存在。

众所周知,IPO、定向增发、配股、大小非减持,无节制地扩容已成为股市难以承受之重。短短20余年,A股上市公司已达数千,数量之多,速度之快,世所罕见。但是,退市公司数量之少,速度之慢,也同样世所罕见。企业只要一上市,就可以“长生不老”,没有钱花了,可以再融资,企业做烂了,还可以重组卖壳。如今,进入全流通时代,做烂的企业大不了不要,抛股票走人。

据了解,在海外成熟资本市场,公司退市是相当普遍和正常行为,上市公司除因触发退市标准而强制退市外,很多公司选择自主退市。1999年到2004年纽交所自主退市与强制退市的比例是3∶1,纳斯达克市场为1∶1。

显然,A股退市制度虽已推行多年,但由于以前退市程序冗长,执行不严格,导致一些公司成为“不死鸟”,频频重组,市场投机炒作垃圾股风气颇盛,严重扭曲市场价值。主要原因在于,目前,我国上市审核制度为核准制,一家公司从改制、辅导、保荐、审批、发行到上市,过五关斩六将,相当不容易。因此,在上市资源依然相对短缺的前提下,“买壳上市”或“借壳上市”便受到了一些难获“上市机会”公司的青睐,垃圾股的“壳”则成为这些公司的猎取对象。

流水不腐,户枢不蠹。正是A股缺乏严厉的退市机制,使得整个市场如同一潭死水,活鱼死鱼“混为一潭”,活鱼终将因缺氧而死。完善股市退出机制是正确的,但是,新版退市制度方案推出的同时,也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上市公司绝不能一退了之。在引入主动退市与强制退市的同时,司法追溯、赔偿机制的建立等配套措施也应逐步跟进,发行人、保荐人、中介机构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落实问责机制,使投资者利益保护真正到位。郑州晚报记者 徐刚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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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796 2014-07-08 00:00:00 二 上市公司绝不能一退了之KeywordP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