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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行贿者不应“安然无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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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行贿者不应“安然无恙”

■个论

事涉刘铁男一案的前“山东首富”宋作文,近日出现在公众面前。国庆假期,宋作文在山东烟台出席了龙口市第三届孝德文化节并致辞。同时,从公开渠道来看,涉及刘铁男一案的多家企业负责人,目前也基本“安然无恙”。(相关新闻见今日本报AA12版)

如同“没有杀戮,就没有买卖”一样,没有行贿自然也就没有受贿。当受贿者刘铁男面临牢狱之灾时,巨额行贿者却“安然无恙”,确实让人在情感上很难接受。虽然不是所有的财富来源都充满“原罪”,然而通过行贿等不正当竞争获取财富,理应为此承担风险和后果。就像两个人我情我愿、利益交换的“通奸者”一样,如果只对男方进行处理,而以女方为弱者放过,那么这样的处理显然有失公平。

虽然《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其第一款又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应当说,“例外条款”应当有一定的前提条件,至少要以“未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要件;否则,只要受贿者被抓,行贿者及时交代行为,以“污点证人”的身份出现,虽然有利于对受贿行为的打击,却无以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现象的泛滥。在行贿的“糖衣炮弹”前,仅靠官员的自觉自然难以实现自我保护,难怪有人发出“当官是个高危行业”的感叹。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受贿的惯性产生与行贿的路径依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然而一直以来,国内的司法实践都存在着“重受贿轻行贿”的短板,受贿者依法得到了惩处,而行贿者都因为“主动交代”或者“揭发有功”,而被“减轻和免除处罚”。行贿没有风险自然也就没有行为顾忌,很多人不但成了“累犯”,还充当着“行贿掮客”,反正事情败露之后大不了“断尾求生”。如中石化集团原总经理陈同海受贿1.95亿元,向其行贿的5人,无一人被以行贿罪起诉。结果其因行贿获得了非法利益,但由此导致的后果却由受贿者一人承担。如此不但增大了受贿的风险,也会导致腐败空间得不到遏制。

在历年的“全球清廉指数排行榜”上,香港地区都排在全球前列,成为“最廉洁的地区之一”。之所以能取得如此成果,就源于其坚持了“行贿受贿同处”的零容忍原则。比如今年7月,香港一中年妇女得知被判终身监禁的好友患末期肝癌,约相熟的一级惩教助理到餐厅见面,以猪肉干及茶叶作报酬,托其将3包玫瑰花茶运入狱中交予好友,结果因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在法院被判社会服务令120小时。在其他清廉排名较高的地区,对行贿“零容忍”都是其共同的特点。

“首富露面”带来情与法的纠结,并再一次带来对“行贿与受贿同罪”的反思。造成“重受贿轻行贿”的原因很多,但关键还是在观念上存在误区,以至于形成了情感上的默认与法律上的偏差。好在面对严峻的反腐形势和公平的诉求,对行贿“零容忍”已具有了更大的共识,将其尽快转化成法律规范和行为实践,“首富露面”或是一个助推剂。

□堂吉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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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725 2014-10-10 00:00:00 五 巨额行贿者不应“安然无恙”KeywordP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