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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正当监督谈“披露不公开案件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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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正当监督谈“披露不公开案件入罪”

从正当监督谈“披露不公开案件入罪”

12月3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征求意见截止。就公开披露、报道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信息的行为是否要入罪,多位刑法学家展开激辩。此次草案在第308条中增加了一条内容:“公开披露、报道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2月2日《法制晚报》)

“披露不公开案件入罪”引起法学界的热议。从保护案件当事人隐私来说,这种法律设计当然有进步的一面。诸如案件当事人未成年等等,过度披露不利于其矫正。但必须注意的是,这种设计不能一概而论,统统适用于所有不公开案件。

究其原因,无非是所谓的不公开难以界定。这种不公开到底是出自维护案件当事人应有的隐私权,抑或基于某种不当利益,排斥公共监督?在法治建设仍处于推进阶段的当下而言,公共舆论介入一些案件,特别是重大案件,有利于监督司法公正。这种推理绝不是一种主观想象,而是基于事实的考量。比如内蒙古呼格案等一系列案件,如果说法院审理采取不公开的办法,而相关媒介机构又囿于“披露不公开案件入罪”的考虑而缺少介入,那么这些富有争议的案件,还能不能重新得到公正的审视与考量?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宋英辉就“性犯罪的被害人信息”、“未成年人犯罪”两方面提出了支持“披露不公开案件入罪”的理由。从表面看,貌似正确,实际上仍是犯了法律万能主义的错误。所谓的披露“性犯罪的被害人信息”以及“未成年人犯罪”首先自然得从案件影响和披露程度来看。对于一项影响公众的重大案件,若不做丝毫披露,显然不利于维护法治权威。而若是在披露的过程中,披露信息过多继而影响犯罪嫌疑人的正当保护权益,则可以针对具体情况完善相关法律,比如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对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公开审理,不得披露为未成年人的隐私。”显然,这比一味地要求“披露不公开案件入罪”要更接地气。

白岩松曾讨论过“媒治”与“法治”的关系,某种程度上,不公开案件要不要披露,能不能披露,媒体披露了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也正是这样一个命题的衍生品。从法治建设来说,如果每一起不公开案件,均能得到公正的审理和判决;每一起不公开案件的利益受损者,都能有独立而公平的申诉渠道,那么毫无疑问,媒介旨在对个案的监督比如李某某一案,对隐私权的突破当然是不合时宜的。但就目前而言,司法公正尚在不断推进之中,司法改革也赖于公共媒体的发声以形成进步合力。基于此,“披露不公开案件”应该承担什么样的后果,既要参考现有相关法律条文更要以报道本身所产生的具体侵权后果做责任考量,而不是诉诸“披露不公开案件入罪”。

□晚报评论员 杨兴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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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625 2014-12-03 00:00:00 三 从正当监督谈“披露不公开案件入罪”KeywordP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