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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正当监督谈“披露不公开案件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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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的“功能与用途”

在主管部门相继挂牌成立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渐行渐近。中国证券报记者日前从权威人士处获悉,由国土资源部主导、多个相关部委参与的不动产统一登记试点工作日前已推开,多个城市被安排先行试点,明年有望全面推开。权威人士说,《条例》最快可能年内出台。(12月2日《中国证券报》)

必须明确与明白的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用途——为全国统一的不动产交易市场构建明晰的产权基础,基于此,适度挖掘不动产登记的衍生价值十分必要。毕竟,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不只是单纯的反腐防腐制度,还必须辅之以相关制度力量的叠加,构建更加严密的预防监管体系,才能以良好的制度设计规范权力运行。

奥地利经济学家哈耶克有一个经典的观点:“制度设计关键在于假定,从‘好人’的假定出发,必定设计出坏制度,导致坏结果;从‘坏人’的假定出发,则能设计出好制度,得到好结果。”不以反腐需求为初衷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这种思路是有道理的,但是也不能讳言该制度的反腐败功能。官员首先也是人,因此我们不能假定官员都是“好人”来进行制度设计。将反腐败基因注入该项制度的设计中,至少要预留一定的预期与空间,这并不会消解它的市场经济核心价值。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出台是一种法治鞭策。一些地区并未坐等《不动产登记条例》出台与施行,先行先试先启动相关措施,体现一种改革创新精神。如果各地都“不动”,或者观望,不动产就成为“不动作”。可以允许争议与博弈,但不能容忍不行动。表现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上,与其争议不休,不如实践先“动”,实践出真知,在实践中摸索与完善,到时候用途就会丰“产”,既可收获预期的效果,甚至会有意料之外的惊喜。 □王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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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623 2014-12-03 00:00:00 三 一家之言KeywordP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