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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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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执行告知单位 荥阳市公安局高山派出所 告知人 朱广聪,胡松山

被告知人 蔡中豪(男,汉族,1971年1月22日出生,家住荥阳市索河办井沟村058号)

告知内容:

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现查明你于2014年8月7日15时许,在荥阳市高山镇竹川村扬子碳素厂院内对郑州荣盛碳素厂工人赵改荣进行殴打,并对赵改荣进行侮辱、辱骂。以上违法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等证据为证,你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及侮辱他人。

从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本机关拟对你做出行政拘留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对被告知人的陈述和申辩可附页记录,被告知人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附上,并在本告知笔录中注明)

答:

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

被告知人

2014年12月26日 时 分

现因你逃跑,无法履行当面告知义务,公安机关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如果你未提出申辩,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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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563 2014-12-26 00:00:00 五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KeywordPh荥阳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