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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案律师阅卷
等待10年应成司法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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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案律师阅卷
等待10年应成司法教训

聂树斌案律师阅卷

等待10年应成司法教训

16日下午,聂树斌案的复查有了新进展,山东高院已正式通知聂树斌案申诉代理律师阅卷。这也是聂树斌案律师10年来首次获准阅卷。聂树斌申诉案代理律师李树亭感慨:“等了10年,终于等到了。”

(相关新闻见今日本报A12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明确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阅卷时要出示律师证。由此可见,持证阅卷是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理当依法享有的权利,聂树斌案辩护律师显然不应等待10年之久,才能实现法律赋予的相关权利。

需要看到的是,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案件公正审理。而刑事案件辩护律师要能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案件公正审理,前提之一就是需要充分了解案件案情。如果律师阅卷权利不能依法得到保障,显然不利于律师充分了解案件案情,也就难以充分履行依法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职责,难以对案件公正审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聂树斌案律师之所以长达10年不能依法阅卷,无疑是因为该案所具有的特殊背景。显而易见的是,如果该案律师阅卷权依法得到保障,就可能会促进该案得到改判,这样一来该案部分办案人员就可能会受到追责。为了避免这一局面出现,相关法院便不惜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律师权利与被告人权利,以达到避免因为该案改判而令相关责任人受到追究的目的。

其实,不单是聂树斌案,刑事案件辩护律师阅卷权难以依法获得保障也应该不是个别现象,并由此而导致辩护律师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不能得到充分显现,导致部分刑案酿成冤假错案,或者导致已经酿成的冤假错案迟迟不能得到纠正。显然,唯有通过加大问责力度,依法依规追究阻挠律师依法阅卷者的责任,使律师阅卷权依法得到切实保障,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律师在案件审判中的作用,才会有利于更为切实有效地减少冤假错案发生,以及使已经酿成的冤假错案尽快得到纠正。□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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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585 2015-03-18 00:00:00 三 聂树斌案律师阅卷<BR/>等待10年应成司法教训KeywordP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