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此一说
最高人民法院15日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意见》要求,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立案工作应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相关新闻见今日本报A03版)
新机制下,法院立案率与结案率的差距,可能会拉大。那么,需要警惕的是在刑事诉讼领域,法院会不会为保结案率而影响公正裁判?比如内蒙古呼格案等著名冤案,如果涉案法院能够真正站在法律的天平上,坚持疑罪从无精神,那么这些错案还可能发生吗?
根据最高法今年发布的工作报告,2014年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刑事案件1317件,其中纠正一批重大冤假错案,可见在刑事诉讼领域,执行立案登记制,需更加强依法审判,不是杞人忧天。换言之,与其等到错案发生再来改判与纠错,不如做好事前预防,减少这类情况的发生。
而以民事诉讼而言,这种潜在的司法压力也同样存在。立了案并非等于办了案,如果相关证据不足,或恰逢年底,对法院工作将构成挑战。
综上所述,针对有案必立,需要打破的是所谓结案率的考核,承认立案难解的现实,让法院只服从于法律与事实,依据办案质量评估法官能力。排除司法之外的因素干扰,承认复杂案件的难办现实,让依法办案的精神落到实处,预防有案必立带来的司法风险。
□晚报评论员 杨兴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