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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期限未到出借方反悔诉要,可否?

王某与郑某2013年6月1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借给郑某10万元,2014年6月1日还款,月息2分。但王某于2014年3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郑某还款并支付利息,王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新密市初级人民法院法官王华超告诉记者,“这要视情况而定结论”。

第一种情况:王某因手头不宽裕或者其他不能归咎于郑某的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该条法律规定既约束借款人,同时亦适用于出借人,一般情况下,除非另有约定,在借款到期之前,贷款人(出借人)是不得要求提前归还借款的,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这种情况王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第二种情况:郑某明确表示拒绝还款。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存在预期违约行为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这种预期违约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2.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只要当事人一方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之一,对方均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在此情形下,王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法院能够支持。

综上所述,借款合同未到期出借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是能得到支持的,但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

新密播报 孙浩 通讯员 韩新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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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704 2015-05-08 00:00:00 五 ■法律之眼KeywordP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