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中原时评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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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挂”受害人可获国家赔偿 倒逼执法者严格守法 1月7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自2016年1月1日 ,“疑罪从挂”案件(所谓“疑罪从挂”,通俗来说是指被国家权力机关拘留或逮捕,后来一直没起诉、判刑的案件。)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相关新闻见今日本报A03版) 而刑事赔偿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特指公检法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规定刑事赔偿的目的,在于促进相关权力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个体权利不受伤害。如今,两高明确“疑罪从挂”案件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无疑是国家赔偿规定的重大进步,体现出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 长期以来,获得国家赔偿的前提,都是依赖于案件结果的最终确定。也就是说,只有经法定程序确认公检法等司法机关行为错误之后,相应的国家赔偿程序才能启动。比如,国家赔偿法中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等。由此,对于某些“疑罪从挂”案件当事人而言,一直都处于赔偿真空中,不过即便“疑罪从挂”,无疑也让受害人的权利遭受了严重伤害。 现实中,某些刑事案件甚至几年、十几年没有最终结论,而案件当事人却只能无奈忍受,没有相应的救济渠道和途径。然而,按照法律规定,其中很多刑事案件长期处于“疑罪从挂”状态,实际上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基于该原因,两高专门明确了“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七种情形,使刑事赔偿标准和类型更加清晰。应该说,在之前国家赔偿法的基础上,专门列出“疑罪从挂”获赔的具体情形,目的正是在于倒逼司法机关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同时又能为公民权利提供救济保障。 两高进一步明确刑事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改变了之前单一的评价和衡量标准。权利的伤害不能仅仅以结论定性为认定标准,即便是案件久拖不决、搁置一旁,也已然灼伤了公民权利。那么,赋予公民权利更多的救济方式,在权利与权力之间进行平衡,能够体现出法的内涵和要义,保障每个人免受不法侵害的权利。 □刘博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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