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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今年起,城乡居民看病就诊有了更多保障!1月18日,《河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出炉,参保居民无需额外缴费即可享受相应待遇,治疗大病一年最高可以报销40万元。郑报融媒记者 王红 大病保险覆盖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指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省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参保个人无需额外缴费即可享受待遇。大病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大病保障“起付线”设为1.5万元 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慢性病、重特大疾病限额结算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 大病保险起付线参照我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多次住院),只负担一次大病保险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 一年最高可以报销40万医疗费 大病保险分段报销比例综合考虑大病保险资金收支情况和城乡居民医疗费用情况确定。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分段支付。分段报销比例为1.5万~5万元(含5万元)支付50%;5万~10万元(含10万元)支付60%;10万元以上支付70%。 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参考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大病保险资金承受能力确定。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参保居民住院治疗可即时结算 大病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参保居民在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算。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应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对按规定在暂不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医疗机构住院而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参保居民可到参保地商业保险机构指定的服务网点办理大病保险报销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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