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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扩至13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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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门槛降低 享受就业扶持
“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扩至13类

本报讯 为更好地为就业困难人群提供精准帮扶,今年1月1日起,郑州市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可以享受就业扶持的就业困难群体由原有的11类扩容为13类,认定“门槛”也有所下降。这是记者昨日从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得的信息。郑报融媒记者 王红

“就业困难人员”是如何认定的

新政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拥有郑州市户籍或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以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为准)且在本市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不含补缴月数)非本市户籍人员中,在本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且领取《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且符合下列相关情形之一的人员。

13类就业困难群体的范围

13大类就业困难群体: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困难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登记失业的残疾人;登记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成员;农村家庭参战退役士兵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中“4050”人员;登记失业的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登记失业的县级以上劳动模范;登记失业的军烈属。

认定“门槛”下调

与以往相比,此次全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扩大,认定标准更为细化、更为科学,并且认定“门槛”也相应下调,旨在最大限度地为需要帮助的,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提供就业帮扶。其中,以长期失业人员认定标准为例,此前,我市政策规定为,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指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后,登记失业一年以上,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政策调整后,认定标准改为,有社保缴纳记录者,据最近一次社保停缴时间6个月以上。无社保缴纳记录者,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6个月以上;个体工商户或自主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注销6个月以上的。

按照规定,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均不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为简化环节、方便群众、利于监管,统一由申请人常住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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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762 2017-02-28 00:00:00 二 “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扩至13类KeywordPh认定门槛降低 享受就业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