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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小保本周又和大家准时见面了! 近期,小保与奋战在工伤报案一线的朋友们进行了几次沟通,对工伤报案这一申请工伤待遇的“门户”进行了一些深入了解。在交流中发现,有些单位和个人往往存在对工伤保险认识不清、理解不足的情况:有的错过了报案时机,该报未报;有的瞒报、漏报、乱报;更有甚者,混淆“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险”的关系,认为参保就是进了保险箱,认定工伤保险无所不及、无所不包……提醒诸位:工伤保险需“观止”,工伤认定勿“碰瓷”。 案例 上班刚出门,在自家楼道发病晕倒不能算工伤 王先生,47岁,在郑州某餐饮企业工作。2017年2月20日早上6点,王先生去上班,在自家楼道内突发脑病昏厥,被人送往就近医院抢救。应王先生家人要求,该企业经办人按照规定填写《工伤事故备案表》前往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工伤报案。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确认王先生这种情况无法认定为工伤。政企双方与家属反复沟通后,建议其放弃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医疗保险报销治疗费用。 法律规定3个条件缺一不可 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上下班途中的情形是如何规定的?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六款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由此可见,构成上下班途中工伤事故的要件有这样几个:必须在上下班途中(王先生的情况符合这一个);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王先生自己在楼道内突发疾病摔倒,不符合);在交通事故中,该职工不承担主要责任。这3个要件缺一不可。所以,根据法律规定,王先生的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延伸 工伤保险不是“意外伤害险” 既然如此,那么在制度层面,工伤保险究竟是怎样一个险种呢?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工伤保险规模虽小(类比养老、医疗保险),但着眼点却较高:与其他险种不同,工伤保险在保障职工“个体”的同时,更加注重企业“集体”的利益,是分散用人单位风险、降低企业成本和事故损失的保障险,是企业的“大局险”、“全局险”。 继续来看缴费。“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而缴费费率也是根据各类企业的行业差别(主要是行业风险)进行调整,根据上年度各企业工伤费用支缴率进行浮动。由此可见,完全不需要职工“操心”的工伤保险征收,也注定了它赔付范围的“有限性”。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从诞生之日起就笃定了它的独特意义——为公而不为私,顾大而不失小。所以,工伤保险不是“意外伤害险”,它有局限、有原则、有“观止”,请大家不要混淆概念,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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