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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B公司承建A公司小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A公司资金出现问题无法支付工程进度款,造成工程停工。B公司诉请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工程款,并对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陈迪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施工人的劳动与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到建筑工程中,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保护施工人的立法本意出发,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对于涉案工程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按照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则继续强调了工程款法定优先权说,批复:“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我国合同法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另外,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为:1.承包人行使约定或法定的合同解除权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情况下,因合同解除不能归责于承包人,故应以合同解除时间作为承包人优先受偿权6个月行使期限的起算点。2.合同未解除,但承包人已经终止合同的履行,该情形下应以承包人实际安全停工的时间作为承包人优先受偿权6个月行使期限的起算点。无法认定何时完全终止履行合同的,则可以考虑以承包人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时间节点为承包人完全终止履行合同的时间。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郑报融媒记者 鲁燕 整理 声明:他项权证(证号1503035621),声明遗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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