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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我省出台《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和《河南省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正式实施生态补偿制,通过阶梯式奖罚的方式,促使地方政府采取措施,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省辖市每月空气质量优良天数都会与考核基数作比较,每少1天,扣收20万元;每增加1天,补偿20万元。 郑报融媒记者 张竞昳 按月考核 兑现生态补偿资金 《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和《河南省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规定,我省将以“谁污染、谁赔偿,谁治理、谁受益”为原则,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水环境质量实施按月考核,兑现生态补偿资金。 除了实行月度生态补偿,还将建立年度目标完成奖励制度。同时明确规定各省辖市可参照两个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内市对县(市、区)空气质量和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办法。 在资金用途方面,我省规定,收取的生态补偿资金除用于奖励环境质量改善好的市县外,结余资金将纳入全省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补偿奖励资金,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作为财政专项资金用于环境治理支出。 空气越好奖得越多,污染越重罚得越狠 考核基数是啥?在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方面,将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细颗粒物(PM2.5)浓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三项因子作为考核指标,实行5级阶梯相应扣收或发放生态补偿资金。 如,PM10因子生态补偿标准中,当月PM10浓度超过考核基数1~10微克的部分,实行第一阶梯扣收标准(5万元/微克);低于考核基数1~10微克的部分,实行第一阶梯补偿标准(4.5万元/微克)。以此类推,当月PM10浓度超过考核基数40微克以上的部分,实行第五阶梯扣收标准(25万元/微克);低于考核基数40微克以下的部分,实行第五阶梯补偿标准(22.5万元/微克)。 地表水责任目标考核断面实行3级阶梯生态补偿,分别是目标值为Ⅰ~Ⅲ类、目标值为Ⅳ~Ⅴ类和目标值为劣Ⅴ类3级,明确每一级中,实行“优得越多、奖得越多,差得越狠、罚得越重”。 对于饮用水,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的饮用水水源地及水质目标值为基准,所有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均必须达到或优于Ⅲ类。当月每出现1个水质为Ⅰ类水的饮用水水源地,分别给予省辖市、省直管县(市)20万元、4万元生态补偿。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同Ⅲ类水质相比,当月单个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每下降一个水质类别,分别扣收省辖市、省直管县(市)200万元、40万元生态补偿。 出现跨界水污染,一次扣收20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对省辖市,当月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相对于考核基数每降低1天,扣收资金20万元;每增加1天,补偿资金20万元。 对于省直管县,当月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相对于考核基数每降低1天,扣收资金5万元;每增加1天,补偿资金5万元。 在水环境风险防范生态补偿方面,凡发现河流水质当月出现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标现象,除承担当地和下游地区经济损失外,当月一次性扣收省辖市200万元,扣收省直管县(市)40万元。当月出现跨界水污染事件的河流,根据造成污染事件的责任主体,除承担当地和下游地区经济损失外,当月一次性扣收省辖市200万元,扣收省直管县(市)40万元。同时,取消对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所有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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