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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能否同时主张 赔偿违约金和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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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能否同时主张 赔偿违约金和利息损失?
案例

2011年1月,甲公司中标乙公司办公楼工程,随即依据招投标文件与乙公司订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收到全部决算资料后30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如在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款的,应从第31天起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违约金为每天万分之三。合同签订后,甲方如约施工,乙公司在收到决算资料后未在30日内提出异议,也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支付拖欠的1080万元价款,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经审理,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80万元,违约金以拖欠工程款为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三从拖欠之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说法

北京市两高(郑州)律师事务所于宁林律师分析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果乙公司构成违约,应否向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和相应利息,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应如何认定和计算。

甲公司与乙公司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乙公司为按照合同约定在收到结算资料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又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工程价款,构成了严重违约。乙公司应按合同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支付违约金。合同中对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有明确规定,故违约金应当合同约定的每天万分之三计算至乙公司实际付清款项之日。

甲公司主张违约金赔偿的同时,主张利息损失赔偿,属于重复计算,有失公平,实际上加重了乙公司的责任。乙公司虽然存在迟延履行支付工程款并造成甲公司相应损失的行为,但鉴于甲公司在本案中的损失体现为利息损失,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约定了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性质为损失补偿性,即通过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即可以补偿甲公司的利息损失。故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乙公司承担违约金,对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请不予采纳。

郑报融媒记者 鲁燕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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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8721 2017-08-22 00:00:00 二 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能否同时主张 赔偿违约金和利息损失?KeywordPh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