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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红/文 马健/图)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劳动监察机构将在全市启动高温劳动保护专项行动,市劳动监察支队举报电话67439828、市劳动保障热线电话12333,以及各县市区劳动监察机构举报电话将24小时受理高温津贴等方面的举报投诉。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逾期不整改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案件给予社会公开曝光。 防暑降温饮料 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并为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最低工资标准不含高温津贴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也不得因提高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不含高温津贴。 不同气温,保护内容不同 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在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不得安排怀孕职工高温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每人每天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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