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河南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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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鲁燕) 为充分保障河南民营企业的高质量发展,让民营企业家吃下“定心丸”,昨天下午,在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高院和省检察院正式向社会公布联合出台的《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30条意见》。据介绍,由省级法院、检察院共同出台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意见》,在全国尚属首例。 为回应当前社会关切,特别是民营企业家关心关注的人身权、财产权保护问题,《意见》强调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要高度重视、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做到严格规范文明司法。 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 做到“五个区分” 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要做到“五个区分”: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区分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区分经济活动中的“回扣”“好处费”等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区分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 除法律明确规定外 创新创业行为 不得认定为犯罪 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公正处理,不盲目翻旧账。对民营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认定为犯罪,避免将行政处理、民事制裁升格为刑事追究,防止刑事打击扩大化。 准确审慎适用刑事、民事强制措施 对涉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犯罪,强调要做到“三个一律”:不该采取羁押措施的一律不采取,不该查封的账号、财产一律不能封,不该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律不扣押冻结。 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引起诉讼,或因生产经营出现资金暂时周转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依法审慎适用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民事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慎重选择办案方式、时机 防止“案子办了,企业垮了” 慎重选择办案方式和时机,对涉民营企业的刑事犯罪、民事行政案件的调查取证活动,严格限定相关人员范围,不对非涉案当事人、非涉案项目和非涉案财务账册进行“普遍化”排查、调查和取证;传唤、拘传、搜查时,尽量避免在公众场合进行;到涉案民营企业调查取证,一般不开警车。严禁利用司法权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严禁以服务为名到涉案民营企业吃拿卡要报,严禁干预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办案过程中,不得故意损害企业、企业家声誉,防止机械司法、就案办案,防止“案子办了,企业垮了”。 畅通诉求渠道 加大错案甄别纠正工作力度 畅通申诉受理渠道,组织专门力量及时审查。加大涉产权民事、行政错案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准确适用国家赔偿法,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的国家赔偿权益。 建立涉民营企业工作(法检两院、工商)会商机制。建立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布机制。 通过“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和“12309检察服务中心”,提供“一站式”司法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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