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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
聚焦人大常委会
我国对疫苗管理单独立法
体现疫苗管理特殊要求——解析疫苗管理法草案四大亮点
制裁“霸座”“强抢方向盘”等行为,发挥法律威慑作用
明确了奖励条件,并对奖励种类作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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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疫苗管理单独立法
构建覆盖疫苗全过程和全生命周期的最严格监管制度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3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疫苗管理法草案23日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草案就疫苗管理单独立法,突出疫苗管理特点,强化疫苗的风险管理、全程控制、严格监管和社会共治,切实保证疫苗安全、有效和规范接种。

国家药监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2005年国务院出台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并于2016年进行了修订。此次提交审议的疫苗管理法草案,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补偿、赔偿等以法律形式进行明确规定,有利于建立系统的、全链条的疫苗管理制度。

为体现最严格监管,草案提出,国家对疫苗生产实行严于一般药品生产的准入制度。要求疫苗一般不得委托生产,要求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有相应的专业背景、从业经历。实行疫苗批签发制度、疫苗责任强制保险。此外,还规定疫苗的临床试验应当由三级医疗机构或者省级以上疾控机构实施或者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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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649 2018-12-24 00:00:00 一 我国对疫苗管理单独立法KeywordPh构建覆盖疫苗全过程和全生命周期的最严格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