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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
聚焦人大常委会
我国对疫苗管理单独立法
体现疫苗管理特殊要求——解析疫苗管理法草案四大亮点
制裁“霸座”“强抢方向盘”等行为,发挥法律威慑作用
明确了奖励条件,并对奖励种类作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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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疫苗管理特殊要求——解析疫苗管理法草案四大亮点

疫苗不同于一般药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疫苗管理法草案23日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这是我国首次就疫苗管理立法。草案坚持疫苗的战略性和公益性,突出体现了对疫苗管理的特殊要求,呈现四大亮点。

亮点一:突出疫苗战略性和公益性

草案在立法目的中明确维护公共安全,在总则中提出国家坚持疫苗的战略性和公益性。国家支持疫苗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将预防重大疾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储备纳入国家战略。

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对疫苗生产企业实行严于一般药品生产企业的准入制度。从事疫苗生产活动,除应当具备一般药品生产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疫苗产业发展规划、具备适度规模和足够的产能储备、具有保证生物安全的制度和设施,并符合国家疾病预防控制需要。

亮点二:体现对疫苗管理的特殊要求

严格疫苗生产、流通、接种安全管理,严格控制生物安全风险,严格生产准入,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严格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要求,对违法行为从重处罚……草案提出,构建覆盖疫苗全过程和全生命周期的最严格监管制度。

亮点三:明晰主体责任

草案明确了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职责分工,要求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行疫苗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强化对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责任追究。

亮点四:兼顾安全、发展和创新

草案提出,国家制定疫苗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支持产业发展和结构优化,鼓励疫苗生产规模化、集约化,不断提升疫苗生产工艺和质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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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651 2018-12-24 00:00:00 一 体现疫苗管理特殊要求——解析疫苗管理法草案四大亮点KeywordP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