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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李娜)5月4日,记者获悉,《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将于本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将问题和意见建议反馈至省生态环境厅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可登录省人大常委会官网“河南人大”通知公告栏目了解相关信息,反馈问题和意见建议。举报电话:0371-12369,电子信箱:hnrdfgec@163.com。 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计划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要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计划,按照雨污分流原则,明确排水与排污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保障措施,并按要求完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出现破损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破损管网进行整修或改造。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旧城改造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排污管网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尚未实现雨污分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区域雨污分流改造计划,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或者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 每季度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污去向超过或者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治水护水成绩今后将作为考评官员重要依据,举报污染水环境违法行为将有奖励,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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