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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不得以货币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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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部反恐怖防范 地方标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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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不得以货币代替

本报讯(郑报全媒体记者 董艳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生产经营单位应为从业人员免费发放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还应当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不得上岗

《条例(修订草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在内的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学时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技能、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应急技能等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另外,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除此之外,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为从业人员免费发放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情况紧急,从业人员有权停止作业

对于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登记、建档、申报,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等措施。

为保障从业人员权益,《条例(修订草案)》提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有哪些?《条例(修订草案)》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如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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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5810 2019-05-30 00:00:00 四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不得以货币代替KeywordPh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