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A08版:热线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
||||||||||||
|
||||
本报讯(郑报全媒体记者 鲁燕 通讯员 鲁维佳 刘阳举)“法官,我这就还款,你们能不能先把我的‘限高令’解除了……”11月26日,惠济区法院内,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老赖还了剩余11.5万元执行款,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坐飞机遭遇“限高令” 无法买票 2015年8月,某建材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建材供销合同,双方约定,某建材公司向对方供应建材。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承担合同总结算价款5‰日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某建材公司依约供应了建材,建设公司也支付了部分货款。后经对账,建设公司还欠14万余元建材款未付。 建材公司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令建设公司支付建材款及违约金。但判决生效后,建设公司并未履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法干警对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出限高令。 11月10日,准备乘坐飞机的王某发现自己已被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无法买票,这才急忙主动与法院取得联系偿还欠款。 法官说法: 被限制高消费的范围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3上一篇 下一篇4 |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