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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郑报全媒体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张棣 叶豪杰)刘女士已与前夫赵先生离婚,却在两年后接到起诉状,要求偿还与前夫的“夫妻共同债务”,这笔债务该不该刘女士偿还?昨日记者获悉,这起令刘女士困扰不已的案件已审结。 案情 离婚两年后收到起诉状 要求偿还与前夫120万元“共同债务” 刘女士与赵先生2004年8月结婚,后两人感情破裂,2018年9月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不料2020年7月,刘女士却收到胡先生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对赵先生、刘女士提起诉讼的传票。 胡先生诉称,赵先生自2013年起陆续向其借款140万元,并提供了部分向赵先生的转账记录。后赵先生陆续向胡先生还款20万元。 2014年5月1日经双方算账,赵先生尚欠胡先生借款本金120万元未还,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胡先生多次催要,赵先生至今未还,胡先生遂于2020年5月诉至许昌魏都区法院,请求判令赵先生、刘女士立即连带向其偿还借款及利息为由,将二人告上法庭。 判决 没女方签字且超出日常生活需要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赵先生向胡先生借款后未还是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赵先生向胡先生出具借条系真实意思表示,故胡先生要求赵先生偿还借款本金的请求合法,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问题,也予以支持。 关于刘女士是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问题,虽上述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刘女士并未在借条中签字,且出借款项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同时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原告要求刘女士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证据不足,且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最终,魏都区法院判决赵先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胡先生借款本金12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驳回胡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名词 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五编第三章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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