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L06版:航空港时报 城事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
||||
本报讯 近日,航空港区管委会印发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非城镇户籍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规定,区内各类企业及其招聘的非城镇户籍务工人员均可参加社会保险。 文件显示,航空港区将“把航空港实验区作为独立的统筹区域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政策和管理制度,探索建立与企业多种用工类型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航空港实验区内各类企业及其招聘的非城镇户籍务工人员。非城镇户籍务工人员是指与航空港实验区内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且不具有城镇户籍的人员。 企业非城镇户籍务工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缴费基数按郑州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2%,个人缴费比例为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非城镇户籍务工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的8%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企业非城镇户籍务工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单位缴费标准为该类人员缴费工资的4.5%,个人缴费标准按该类人员缴费工资的2%执行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单位缴纳费率中1%划转个人账户,年龄45周岁及以上2%划转个人账户(计算缴费年限)。享受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的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待遇。 企业非城镇户籍务工人员应按郑州市城镇职工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城镇户籍务工人员与航空港实验区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按郑州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规定参保。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非城镇户籍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港〔2016〕174号)文件即行废止。 记者 王军方 |
3上一篇 下一篇4 |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