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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相关规章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网络货运纠纷时有发生。近日,惠济区法院执结一起通过网络货运平台托运的货物丢失引发的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4000余元执行款当场履行。 郑报全媒体记者 鲁燕 通讯员 鲁维佳 张梦 案情 线上抢单运输88袋种子 卸货后发现少了6袋 今年2月,韩某代表某尚公司与某业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购买种子88袋,总价69916元。 韩某通过某运公司运营的“某某运APP”下单,司机常某抢单成功后,将这批种子从某业公司的库房运输至韩某指定的收货地,可卸货后,发现这批种子少运了6袋。 多次找司机常某及某运公司协商无果后,某尚公司将常某、某运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赔偿货物损失1万元。 判决 司机赔偿损失 货运APP运营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在案证据显示,常某系货物承运人,对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某运公司仅为常某与某尚公司提供信息中介服务而未参与货物运输,不是运输合同的相对方,某运公司也已经向托运人提供了符合约定的信息中介服务,某尚公司要求某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判令常某赔偿某尚公司6袋种子的货款共计4767元。 说法 网络货运要注意验货和留存证据 法院提醒承运人即司机一方,通过网络货运平台接受委托前,应详细了解货物数量、品类及状态并予以查验。在将货物运输至目的地后,应注意及时提醒接收方进行清点,必要时要求对方出具收货清单,同时妥善留存沟通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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