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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制度是重要的市场主体法治化退出机制,对建立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积极作用。那么,河南在这方面有着怎样的实践和思考?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史小红接受了郑州全媒体记者的专访。 郑州全媒体记者 鲁燕 河南破产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缩短近半 史小红说,2021年,河南法院共审结各类破产案件1607件,同比增长14.1%。其中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件579件。使1080亿元债务得到清理,385家企业通过破产清算有序退出市场,71家亿元以上规模企业重整成功。 能够取得这些成绩,首先,得益于河南法院着力提升缩短破产案件周期,通过清理长期未结案件,畅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通道,加快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使得全省破产案件平均审理周期降至359天,同比缩短47.8%。其次,注重发挥破产拯救功能,制定重整工作指引,加大预重整实践力度,上级法院下沉跟办重大重整案件,2021年成功重整、和解企业113家。其中,中孚实业重整成功,曾经的“世界鸭王”华英农业通过预重整转重整,成功脱困新生。 与此同时,河南不断深化破产府院联动机制,河南省高院与省税务局、省直和驻豫金融监管部门就破产税务处理、金融支持和信用修复等联合发文,解决实践难题;南阳市建立由市委副书记和常务副市长牵头的破产联席会议机制,并实现破产审判系统和政务系统的信息互通,破产“大联动格局”初步形成。 此外,河南法院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8家意图利用重整程序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被破产清算,向公安机关移交有关问题线索2起,有关法官、管理人被追责,有效净化了破产审判环境。 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破产理念 企业破产涉及面广、复合性高、外部性强,其良好运行离不开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但目前社会各界对破产制度的认识总体上比较欠缺,制约了制度价值的充分发挥。对此,史小红表示,应当加大对破产法的宣传,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破产理念。 她建议,要正确认识破与立的关系,破产可使债权人从多年纠纷中解脱出来,使“僵尸企业”占用的资源得以重新利用,实现“破旧立新”。 要正确认识个别清偿与公平清偿的关系,“僧多粥少”情况下,通过破产统一清偿债权,比债权人单独行权更高效、更公平。 要正确认识保护债权人与拯救债务人的关系,既要发挥破产的拯救功能,又要始终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防止以牺牲债权人利益为代价拯救债务人。 要正确认识府院联动与独立审判的关系,准确定位政府和法院在破产案件中的角色,不缺位、不越位,形成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良性互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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