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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通讯员 李会军)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生活中,邻里之间往往会因通风、采光、通行、噪声等产生矛盾,导致邻里关系紧张。今天,一起来看看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业主装修时擅改入户门朝向引发的相邻权纠纷案。 吴某与康某住在同一小区,系同一栋楼同一楼层的隔壁邻居。该小区的消防疏散图及设计图纸显示,吴某房屋入户门系向外侧打开,康某房屋入户门系向内侧打开。而康某在房屋装修期间,擅自将其入户门改为向外打开,改变入户门开启方向后,在其房门向外开启至90度时,会对隔壁吴某一家的通行造成一定影响,且楼道间的大部分空间被其房门遮挡。 吴某在和康某多次协商无果后,向消防救援大队、小区物业等部门反映,消防救援大队向康某出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原因为入户门开启影响疏散。该小区物业也向康某出具违规、违约行为整改通知单,载明其在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存在“入户门改外开”的违规行为,限期完成整改,但康某均未理会。吴某无奈之下,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康某恢复其入户门的原始朝向。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吴某与康某系同一楼层邻里关系,根据房屋户型图、消防疏散图、设计图、物业证明,可以确认在房屋交付时,吴某房屋的入户门系向外侧开启,康某房屋的入户门系向内侧开启。故康某改变交房时入户门的开启朝向会对吴某通行造成影响,且物业公司及消防部门均要求康某进行整改的情况下,吴某请求康某将该房门变更为原有的内开式,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康某将其房屋入户门由外开式改为内开式,双方均服判息诉。 ■说法 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郑州高新区法院双桥人民法庭负责人汪涛表示,根据《民法典》中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权利人行使权利应在必要限度内,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对于房屋的使用亦是如此。只有在正当范围内行使自身权利,避免损害他人利益,才能共同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和和谐的邻里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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