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报讯(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被撞休学一年,“休学损失”该不该赔?昨日,河南高院豫法阳光发布了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在校学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对此予以支持,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 小李是高中在校学生。2021年6月24日,同学冯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载乘小李在路上行驶时,被沈某驾驶的货车撞伤,致小李闭合性颅脑损伤、肋骨质骨折、双侧肺部挫伤等,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小李治疗期间花去医疗费14万余元,住院100多天,并因此休学后复读一年,支出复读费5000元。经交警部门认定,沈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李不承担责任。肇事车辆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时在承保期内。 治疗结束后,小李的家人与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协商但协商未果,便将两方诉至法院,主张包括休学补偿5000元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36万余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休学补偿非法定赔偿项目,不应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沈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被告沈某驾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损失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和被告沈某承担。原告作为在校学生身份具有特殊性,其因治疗交通事故造成伤情休学一年,产生的学业相关的损失并非原告自行扩大的结果,且与本次交通事故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相应损失应属于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 因此,原告要求包括休学补偿5000元在内的各项损失36万余元,法院予以支持,不超过赔偿限额,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 |
3上一篇 下一篇4 |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