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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
“生产日期”要不要足够醒目 可能需要明确一下规则
明确“阴阳合同”为逃税手段,既要堵漏也要严惩
只想看“明星企业”? 真调研不能“嫌贫爱富”
主播被曝或明知槽头肉,何谈“甄选”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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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
明确“阴阳合同”为逃税手段,既要堵漏也要严惩

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手段明确列举,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其中的“阳合同”一般对外,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阴合同”一般对内,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虽然双方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的目的不同,但最主要的目的都是为了避税。这种把戏既破坏了税收秩序,又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带来极大的危害。针对部分纳税人不断翻新的多样逃税手段,既要逐一封堵漏洞,也要加大联合惩戒力度,以引导经营主体守法经营,促进纳税主体增强依法纳税意识,自觉严格遵守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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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9070 2024-03-20 00:00:00 三 明确“阴阳合同”为逃税手段,既要堵漏也要严惩KeywordPh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