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观点·声音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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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 话题 仅退款赔偿,显然是不够的,也无法平息网络舆论 据齐鲁壹点报道,3月18日,打假人王海发文称,被3·15晚会曝光的“安徽东辉科技食品有限公司”旗下的另一个品牌“微香惠”梅菜扣肉,在销售时会明确告知经销商扣肉使用的是槽头肉。东方甄选和小杨哥在采购的时候,厂家可能已经向其说明了槽头肉的使用情况。 带货劣质槽头肉产品,头部主播东方甄选和小杨哥均已道歉,并承诺退款。然而,槽头肉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除了厂家违规生产,销售环节或也暗藏猫腻——电商主播明知是槽头肉,却并未如实告知消费者真相,反而选择隐瞒事实,进行虚假宣传和销售。 “微香惠”代工厂法人代表和经销商对话提到:其一,纯五花的是260元一箱,纯槽头肉的是200元一箱,具体购买哪一款由经销商自己选择;其二,纯槽头肉的进货价格为3.89元6碗,加冷链运费5元合计28.26,而卖给消费者是59.9元,毛利50%。 既然如此,我们必须要问:直播平台在选品采购时,是否得到了厂家关于槽头肉使用情况的明确说明?如此高额的利润,是否让一些经销商为了牟取私利,而忽视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甚至选择隐瞒真相继续销售? 消费者涌入直播间,既是为了低价商品,也是源于对主播的充分信赖。销售槽头肉翻车,绝不仅仅因为安全隐患,也是对消费者信任的背弃,更反映了主播及其团队的责任之失,以及对整个直播行业规范和约束的紧迫性。 供货商和主播及选品团队,本就是“一根绳上的蚂蚱”,消费者手中的商品出了问题,那么同一盈利链条上各个主体都有责任,只不过责任各有不同。供货商作为生产者,对问题商品负有质量责任;主播及选品团队则应当严格审核,确保所售商品的质量与安全,避免虚假宣传的发生。 此前,《人民法院报》曾刊文指出,电商平台类的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应当认定为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其需要承担严苛的注意义务和审核责任;根据《广告法》有关规定,带货主播在消费纠纷案件中,也将依据过错推定原则,根据其在直播营销全流程链条上发挥的具体功能和效用,遵循权责相一致原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直播平台应构建对商品抽检质检、验厂验货的治理模式,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同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主播的监管,明确主播的法律责任,促进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无小事,每一个参与者都不能置身事外。是否知道是槽头肉,直播平台应坦诚面对这一问题,给消费者一个明确的答复。仅仅退款赔偿,显然是不够的,也无法平息网络舆论。唯有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才能重建信任,真正对得起“甄选”二字。 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评论员 韩静 欢迎赐稿:评读热点新闻事件,发出你的观点和声音,请发稿至黄河评论信箱:zghhpl@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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