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观点·声音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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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广州日报》报道,江先生在单位负责缴纳社保的同事提醒下,发现4年前外地一家公司盗用了自己的资格证信息,并且为他缴纳了社保,但他并没有在该公司工作过。官方调查显示,涉事企业盗用他的资格证信息,以便承揽某些工程项目。 这种盗用行为后果严重,不仅侵害了被盗用对象的权益,而且欺骗了相关工程的甲方;这不但是一种违法行为,还可能给工程项目埋下安全隐患。所以,须对这种“盗证”现象重拳打击,决不能手软。有法律人士也指出,这种行为侵害了受害者合法资格证使用的控制权和财产权。对此,轻则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罚,重则可以按《刑法》盗窃罪追究刑责。如果不能严肃处理这样的个案,不仅涉事企业不会吸取深刻教训,还可能再犯盗用的老毛病,而且对其他盗用资格证的类似企业和个人也缺乏足够的警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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