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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2版:中原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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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多少部门 靠罚款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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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套市民的车牌,监督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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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多少部门 靠罚款生存

中原网  日期: 2008-04-08  来源: 郑州晚报  
  □陈霞

  安徽临泉县2003年成立市场整顿办公室,专门负责市场物价检查。这个办公室被定为自收自支机构,人员工资全部依赖于罚款。工作人员说,“罚不到款就没有工资发,所以我们每天都要持行政执法证到市场上挑毛病”。可由于现在市场越来越规范,罚款越来越难,造成工作人员经常拿不到工资。还有些人,因为罚款拿工资感到良心不安,左右为难。(新闻见7日《新安晚报》)

  一个市场整顿办的工作人员工资全部依赖于罚款,这恐怕是我国不少地方的一大“特色”。作为法律工作者,在此我更关注这种罚款生存之道的合法性。因为,这是一个法治社会,任何一个政府执法部门及其执法行为的存在,都是要经得起法律这条最低底线的检验——在法治框架下,任何一种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罚款不是随随便便就能产生的,更大程度上,一种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罚款的出现更意味着一种责任和服务。因此,对于像安徽临泉县这种靠罚款生存的市场整顿办,我们必须把它放在法律和法理的天平上去称,方能看到它真实的“斤两”。

  按照美籍奥地利法学家汉斯·凯尔逊的说法,一个政府部门或机构的基本属性要合法,它的权威只有在这样一个限度内才是合法的和有约束力的,即它要遵照那些构成法律秩序的规范行事,政府部门行为只要是符合法律规范的,就是合法的行为。而这种合法性是否合理合乎正义,关键还要看其是否最大限度合乎了与该行为有关的群体的根本利益和诉求,即是否经得起“正当性”、“平衡性”以及“情理性”的综合考问。

  那么,就“正当性”而言,靠罚款生存的市场整顿办正当吗?回答肯定是否定的。因为这个机构的存在,天生就是建立在“罚款”基础之上的。如果失去了“罚款”,就意味着这个机构的解散,执法人员的失业。因此,这个靠罚款生存的市场整顿办在主观上,其存在的动机就是不正当的。就客观上而言,这些执法人员天天干的都是“罚款”,甚至是挑毛病罚款,这明显有着故意设陷创收之嫌,这跟政府职能部门的服务性和责任性是背道而驰的。因此,这个整顿办在客观上也不符合正当目的。

  就“平衡性”而言,市场整顿办在做出一项项罚款行为之时,按说必须注意摊贩义务与权利、个人所受损害与社会所获利益之间的平衡。但是,在一项项罚款行为产生之后,执法人员考虑到自身生存问题,不会告诉摊贩如何整改等,反而会希望他们继续违规——摊贩都不违规了,执法部门就没法罚款了,这个部门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了。显然,这种“罚”与“纵容”乃至“变相唆使违法”的矛盾,于情于理都是说不通的。

  因此,诸如安徽临泉县成立的这种靠罚款生存的政府机构,是经不起法理和法律底线的检验的。在媒体的监督下,这个“罚款办”遭遇曝光了。但是,类似这种“罚款办”在我国显然还有不少,还需要关注。在笔者看来,这种“罚款办”的出现和存在,是对我国依法行政的一种亵渎和挑战,对其必须予以整顿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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