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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2版:中原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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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食品安全法提振消费维权信心

中原网  日期: 2008-04-22  来源: 郑州晚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4月2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草案明确提出,要建立畅通、便利的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对消费者的赔偿将提高到10倍。(新闻参见昨日本报A02版)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无疑是社会反响最为强烈的焦点之一,“苏丹红”、“红心蛋”、“毒多宝鱼”、“空心奶粉”等食品安全风波频发,使得广大消费者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呼声极为强烈,食品安全问题在各类民意调查中的关注度也居高不下。在此背景下,食品安全法草案的制订和公开征求意见,让广大消费者看到了希望,无疑将极大地提振食品安全领域消费维权信心,令人期待。

  在这部总计达98条的草案全文中,最直接关系到消费维权的显然是第九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可见,该条款实际上确立了“假一赔十”、“劣一赔十”的原则,其赔偿力度之大足以激发消费维权热情,甚至有望催生一批专业打假打劣的“王海”式人物。

  尽管如此,食品安全领域的消费维权前景仍有诸多障碍,影响着消费者采取维权行动的信心和热情。主要的困难仍然在于,消费维权获得的赔偿收益,能否抵消维权过程中产生的成本?特别是,在索赔结果难以预料的不确定性之下,食品安全检测产生的前期费用,以及索赔程序带来的时间成本等,都还将是抑制食品安全领域消费维权的重要因素。此外,监管部门执法过程中的“重罚款轻赔偿”倾向、寻租问题等,也同样不可忽视。

  必须意识到,破解食品安全这道难题,显然不能寄希望于监管部门整体意义上的“孤军奋战”,而应承认消费者的维权行动最终更具决定性作用——这源于消费者的无所不在和利害攸关。因而,食品安全法既要立足于服务消费者,更要立足于依靠消费者,为消费维权提供最大的便利,并向消费者提供充分的经济激励。可喜的是,我们所看到的草案全文,已经在朝着这个方向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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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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