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被告人彭长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71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彭长健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价值460余万元,差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此外,彭长健在担任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局长、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不履行查禁职责,纵容马当、岳宁、王小军分别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还构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彭长健一人犯数罪,对其应数罪并罚。
彭长健的辩护律师对于一审判决结果表示,将和彭长健进行商讨,看是否进行上诉。
据新华社、《重庆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