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月,时任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局长的彭长健,在未经分局党委集体研究的情况下,要求渝中区分局的下属单位如果接到星级以上娱乐场所违法线索的举报和民警工作中发现违法线索,必须报告值班局领导同意,方能查处。此要求大大影响了分局治安支队、派出所等民警对其辖区娱乐场所的查处工作。
经查明,马当、岳宁、王小军经营的夜总会均在渝中区公安分局辖区四星级以上酒店内,并存在有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为了避免被公安机关查处,马当于2002年至2009年期间,岳宁、王小军分别于2004年至2009年期间,向彭长健行贿共计146万余元。彭长健在实际工作中没有主动安排民警前往马当、岳宁、王小军经营的娱乐场所履行查处职责,纵容三人分别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其各自经营的娱乐场所内进行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彭长健家庭财产中有460余万元不能够说明其合法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