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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罚息”披着霸王条款的马甲
中国青年报:
别等极端事件发生后才故作震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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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罚息”披着霸王条款的马甲

□郭文斌

10月28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报道称,在用户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因未按时还款,常被收取高额利息和滞纳金。专家认为,各家银行信用卡罚息制定得相对偏高,全额罚息规定不尽合理。节目中提及案例显示,用户在2007年办理信用卡,2012年透支11万元需还44万元。(新闻见本报今日A20版)

透支11万5年后要还44万;差1元未还也按全额计息。储户一旦遭遇银行的“全额罚息”那就倒霉了。所谓“全额罚息”,是指在还款最后期限超过之后,无论当月信用卡是否产生了部分还款,发卡行都会对持卡人按照总消费金额计息。

从表面上看,银行收取“全额罚息”并不违犯法律,因为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银行记账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其实,《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属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不能高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更不能超越《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可“全额罚息”的规定却远高于法律之上。

欠债是该还钱,但欠多少债,还多少息,才是公平的。可“全额罚息”,则完全是垄断的霸王条款,其目的无非是转嫁风险和多收钱。

“全额罚息”是一个极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其依托的背景就是垄断。应该说,现在对于银行不合理的收费清理一直在不间断地进行着,然而,银行的收费仍然是千奇百怪的,更是无穷无尽的。即便是不断地清理,也会同时派生出新的收费项目,让消费者防不胜防。

“全额罚息”极不人道,也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可尽管遭遇诟病,多家银行却仍然收并快乐着。显然,仅靠央视的批评,恐怕终结不了“全额罚息”这个妖怪。不打破垄断,即便是让“全额罚息”低下头,谁又能保证不会再出现另外的“收费怪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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