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中原时评 上一版3  4下一版
微话题
先规范市场秩序
再来谈“小费转正”
会议室风云,“拳头大有理”?
0821sgz
f0821gkth
      
返回主页 | 郑州晚报 | 标题导航 | 郑州日报      
上一期  下一期
先规范市场秩序
再来谈“小费转正”

先规范市场秩序

再来谈“小费转正”

一直属于灰色收入的导游小费将合法化。记者日前获悉,国家旅游局等三部委联合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肯定并支持推广导游薪酬制,其中明确提出,“旅行社要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8月20日《新闻晨报》)

“小费转正”的确是提高导游收入的一种方式,但真的能顺利地从梦想照进现实吗?

一方面,对于普通游客而言,到底是因为给了小费才有优质的服务?还是因为有优质的服务再给小费?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是:小费怎么给?给多少?是自愿还是强制?根据国际惯例,“小费”是一种自愿自发的行为。而置于现实中来审视,倘若导游服务质量不好,但其又以给小费是惯例来要挟,游客又该怎么选择?这就是说,自愿的小费服务到最后,会不会变成一种强制性的支出?这些,都值得审视。

另一方面,当前的“指导意见”若真的明确“小费转正”,也与上位法有所冲突。比如《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再比如国务院下发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同样明确规定,导游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等任何方式索要小费或私自收受小费。既然法律法规如此规范,若想给“小费转正”,理顺法律关系是必须之举,这就需要从修法开始入手了。

简而言之,“小费转正”不是不可以,但应先规范好市场秩序和理顺必要的法律关系。这意味着,“小费转正”不能“急于一时”,而必须“稳步推进”。在国外,给小费的确是一种惯例,但更是一种文化,且仰仗于高素质的导游与清朗的旅游市场,而后面这些,正是我们所缺失的。国内若想复制“小费转正”这样的国际惯例,就不应只复制皮毛,而必须复制核心。不然,急匆匆的“小费转正”只会让畸形的旅游市场更加畸形。 □龙敏飞

3上一篇  下一篇4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
681020 2015-08-21 00:00:00 五 先规范市场秩序<BR/>再来谈“小费转正”KeywordPh